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問題在全球各地均普遍存在,台灣亦不例外。主管機關及學校基於行政權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基於公權力而為干涉基本權之行為,除須有法律依據外,亦應考量行為之正當性。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範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應由符合專業性之組織,依循制度化之流程加以處理。
我國社會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議題之研究與討論向來趨於保守不願公開論壇,直至近年由於性別平等意識之提升及身體自主權概念的普及,已漸漸重視性別平等的重要性。
基於合法迅速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要求,主管機關及學